文化中国行·特色街区探访丨河北邯郸:千年古镇再现商帮盛景

最后贷款人流动性救助职能赋予了中央银行作为危机救助最后防线的重要地位。

其五,改革外汇储备管理体制,也将使外汇储备恢复其"国家外汇储备"本来面目,从而可以更有力地为国家的对外战略发挥作用。提要 1、今年以来,债券违约、流动性紧张、汇率下行和股市下泻等相继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加之美联储加息以及中美贸易冲突呈长期化和高度不确定性,我们认为,目前中国极有可能出现金融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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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续创2000年以来新低,消费市场继续回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仅为8.5%,创2003年7月以来新低,较前值大幅下降0.9个百分点。2018年5月新增社会融资规模大幅下降,仅录得7608亿,显著低于预期的1.3万,同比少增近30%,环比减少逾50%,除新增贷款以外的影子银行及债券一级市场融资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应对之策就是大规模改造央行的资产负债表。金融恐慌是一种极端的集体规避风险的行为。基本方向是将外汇储备(资产)和对应的法定准备金从央行资产负债表中移出,或单设"外汇平准基金"(如美国)、或单设"外汇基金"(如香港)、或单设"外汇特别账户"(如日本)、或单设"主权财富基金"(如新加坡、我国的CIC等)。

其四,通过这一调整,我国的债券市场也将获得数以万亿计的固定收益债券供给,实现直接融资在债券市场上长足发展,进一步改善我国的金融结构。这一状况,与今年5月我国制造业PMI超预期上升恰成明显反差,这既表明企业融资环境偏紧,而且告诉我们,银行业对企业的长期融资支持略有下滑。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对于一些已经发出去的牌照,却又没有很好展开业务的公司,应该及时收缴牌照,这个问题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比较普遍,牌照变成了一些公司寻租的工具。这两个担忧都是有道理的,政府可能需要大幅度增加监管部门的编制和经费,而监管部门也应该有条件地支持金融创新。我国的信用文化尚不发达,纯粹的中介平台实施起来就会更加困难。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传导广、快,靠传统金融监管的做法比如定期送表表、现场检查等,效果就会打折扣。

例如目前银监会发布的P2P信息披露指引,就充分吸收和借鉴之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P2P信息披露方面的自律规则。如果不成功,就取消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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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最大的困难是信息不对称,个体市场参与者很难充分了解一个金融交易和一个金融产品的方方面面,监管政策需要帮助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公司审慎使用社交数据、不使用隐私数据,一方面是严刑峻法监管在前,另一方面则是征信系统提供了可用的基本数据,正规化的收集、管理、授权及使用规则的确立,才是打击数据黑市黑产的最佳方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做得更大,一个根本的动力还是创新,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部分领域的政策制度也及时跟进(如第三方支付领域),其实是一个变相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技术层面则利用移动终端和大数据,帮助解决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要统一、协调 互联网金融基本上都是混业监管,这跟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的政策框架并不匹配。

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可能会呈现多样化,既有大而惠,也有小而美。还有一些机构测试让消费者使用生物识别技术支付、登录和验证身份,或是将面部识别技术应用于投资顾问领域的风险评估服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设置准入门槛 虽然美国的FinTech行业没有做得特别大,但基本的监管框架也保证不会出现大的风险。近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以下简称FCA)针对运行一年多的监管沙盒机制给出评估报告,其结论显示监管沙盒通过促进市场有益的竞争竞争,为消费者和其他金融服务用户带来更好的价值。

在目前行业发展的情况下,需要尽快明确的,是以用户为核心的数据采集和使用原则,完善数据使用及监管机制。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不可能对分散、小额的投资逐个做甄别,最后只好主要根据平台信用来做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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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批评美国缓慢昂贵的直邮系统推高了获客成本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快递业的发展使得传统依赖邮政编码的投递系统基本失效,而数字时代获客的主要手段手机号码,则并不是完全的公共品,大公司依靠自己庞大的其他服务与其所建立之场景可以轻易获得,而初创公司则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大批量获得手机号码,遑论基本信用信息。美国的监管框架,一方面消除了金融科技领域的一些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也极大地限制了这个行业发展的空间。

从这个角度看,虽然我国的监管政策对P2P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但备案制是否足够?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美国FinTech发展值得中国羡慕借鉴的一点就是其产品的高度标准化,比之中国几百个平台上千种信贷产品,标准化的产品在吸引机构投资、保护出借人利益与便利监管上有强大的优势。而对直接融资的监管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是增加透明度。所以无论从普惠金融还是支持实体经济的角度,互联网金融都还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其发展又会推动行业向技术驱动模式的整体转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普惠性也十分突出。创新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比如监管沙盒的做法,监管部门给互联网金融公司发放有限的牌照,允许创新,如果成功,可以发放完全牌照并推广到全行业。

而在一些领域比如P2P网络贷款平台,实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双头监管的体制,这样的格局,既是中央、地方各司其职的要求,也是中央监管部门在资源约束下的选择。前一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数字货币(ICO)业务是另一个的例子。

尽快建立丰富完整、市场化的征信体系 如前文所述,在美国,三大征信局和FICO等征信系统在FinTech发展中起到了大规模获客、全面数据获得、评价标尺等作用。同样,如果对数据管制过严,大数据分析就无从谈起,但如果听任商业机构任意侵犯个人隐私,也会酿成严重后果。

而判断一笔金融交易合理不合理,从监管的角度考虑,除了看是不是合规,另外就是看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这一点,对间接融资如银行业和保险业是如此,对直接融资如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同样是如此。

报告首发于2017年11月3日晚至4日的IDF第二届年会。这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市场空白大、技术发展快和监管适度。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还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业务跨区域、跨行业,风险传导既快又广,二是互联网金融业的一些参与者识别与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低。我们构建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应该考虑尽量在两者之间求得平衡。

一些指标表明,监管沙盒开始对现有金融服务的价格和质量方面产生积极影响。监管规则制定对行业的影响无法预估,而行业协会小范围内的实践反思则可以优化相关政策。

另外,对于商业机构所积累的征信数据,可能需要分开来对待公共品和准公共品。对于一些尚未建立明确的监管政策框架的业务(比如股权众筹、资产管理)也应加快制定规则,为实践中已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划清合规边界,避免业务跑偏异化。

客观事实是,任何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在网贷平台上投资,肯定是要同时考虑产品与平台的信用的。各省市单独发牌照,对传统金融机构尚且可行,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就非常不合理。

行业协会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起到了缓冲层的作用,对于行业的平稳过渡,有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哪种方式,都要求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密切合作,因为对双方来说,这都是一个新的实践。客观地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实在在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的一些需求,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明显。监管政策对传统金融业的财务报表和其它信息披露要求,都是为了提高透明度。

一旦个人需要金融服务,可以向金融机构开放个人信息,机构在保护好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判断潜在客户的信用。因此一旦发放牌照,应该就是全国性的,除非设置一些特殊的区域性限制。

监管部门严控投资公司牌照,造成了很多做智能投顾的公司无证上岗的现象。还有其它一些做法比如创新中心和创新加速器等,原理也都差不多。

因此,监管政策的核心是要平衡创新与稳定之间的关系,既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又不造成重大的金融、社会风险,起到真正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最后,行业协会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监管实验的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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